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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穿囚服出庭彰显法治文明
[2016-04-15 21:37:27]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刘博皓

 4月14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在公众的印象中,法庭之上的被告人通常是剃光头、穿号服、戴戒具,而这副打扮也被很多人看作是庭审的标准样式。其实,如此装扮无疑给犯罪嫌疑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表现出的是一种“未审先判”的主观臆断。如今,最高法修订法庭规则,禁止被告人着囚服以及通常情形下禁戴戒具,无疑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和文明。

  在刑事理念中,无罪推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就是说,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既然如此,基于人权保障的出发点,被告人在庭审时着囚服、戴戒具则具有“有罪推定”的倾向性。在此种模式下,法官和旁观者的内心容易产生“有罪”预判,而控辩双方的平衡也被打破,被告人在法庭上已处于弱势地位。那么,让被告人穿正装、便装,一般情形下禁带戒具,剔除了法庭之上的犯罪标签,使被告人成为了法定的“犯罪嫌疑人”,赋予了庭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其实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经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其中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在2009年,最高法也曾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其中规定,“除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以外,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不过,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和落实,一些地方仍然延续之前的庭审模式,忽略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如今,伴随社会的发展、法治理念的进步,公众对庭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庭审的正规化、透明化也显得更加重要。当公众看到某些高官、明星出庭并不穿囚服、戴戒具,内心必然会产生不平衡感,或者认为高官、明星享有某种特权,引发对司法公平性的焦虑。那么,褪去被告人表面上的标签,有助于消除公众心中的质疑和忧虑,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公开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应该说,最高法颁布的《法庭规则》,内容非常之多,但被告人“禁穿囚服、禁戴戒具”的规定,无疑更加引人注意。微小的变化,对于被告人而言或许是一小步,对于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发展而言,却是迈出了重大一步。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改革者应该考量公众的感受和需求,这样才能真正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法治文明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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