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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推动法官独立审判
[2016-05-19 10:40:55] 来源:北京高院  作者:鲁跃晗

 “法官员额制”的有效推进仰赖法官的独立审判素养。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才是司法改革舞台上的真正主角。所谓“内因决定外因”,法官是否具有独立审判的意识和独立审判的能力是审判独立能否实现的核心要素。相比于英美等国几百年的法治建设成果来说,我国的法治进程总体上尚处在初级阶段,受制于传统法治文化的制约,司法独立等法治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长期以来,可以说我国的法官既缺少独立审判之品格,也没有养成独立审判之习惯。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呈现出与司法改革内生需求不相适应的特点。重塑法官独立审判的意识时不我待。

  在裁判过程中,法官若仅想依靠自己的良知和理性作出决断,那么具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应该是前提条件。能力不足会打击信心,信心不够则会削弱独立审判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修好内功是法官扛起审判独立大旗的力量之源。一直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法院独立基本上能够形成共识,而对法官独立却少一些“理直气壮”。这主要是由于法院独立有其宪法上的依据,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却并没有给法官独立留下空间。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必须突破思维和行动上的惯性,将法官独立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重塑法官独立审判之意识

  一个人的意识对其行动的重要作用毋庸赘言。可以说,意识决定自觉,无独立意识的法官如同工匠,必然缺少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积极性。受制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许多法官往往觉得自己是一个“官”,要想“混”下去就必须得钻研官场生存之道,这也就导致所谓的“官场潜规则”在法院内盛行,法官的独立人格也逐渐被消融。审判权的运行有其自己的规律和特点,与行政权的运行有着明显差异。当传统的行政“官文化”成为一种潜在的法院文化时,审判权偏离正常的轨道乃至违背历史发展规律也就不远了。

  为此,重塑法官的独立人格,提高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势在必行。一是要大力提高法官对审判独立本质涵义的理解,正确认识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将权力制衡的现代精神融进对法官的日常教育中,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培育法官的独立人格。二是以提高法官的证据意识为手段,用现代证据科学理念武装法官的头脑,提高其对外界干预的免疫力。三是培育法官独立思考的法院文化,为法官提供展示其独到见解的平台,使其在坚守自己内心确信的惯性中养成审判独立的自觉。

  增强法官独立审判之能力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从而提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力,无疑是法官增强独立审判能力的重要着力点。如何更好的提高证据运用能力是提高审判能力的“牛鼻子”。在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中,应以证据科学在职教育为突破口,切实提高法官的硬功夫、软实力。可以将法官送进法学院校接受证据科学再教育,提高法官将事实转化为证据的能力,提高通过法律概念与证据的连接,把法律规则和原则适用于具体事实的能力,从而大幅度提高司法能力。

  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和引导,切实提高法官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对司法鉴定等科学证据的识别能力,对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把握能力,对新媒体的应用和应对能力,等等。对两个《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等新修订完成的法律法规要进行证据学梳理,聘请相关专家开展专门的知识讲座,从而提高法官的证据运用和证据分析能力,进而大大提高独立审判能力。

  完善法官独立审判之保障

  加强法官的物质保障,目的是消解经济因素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影响。司法地方化之所以被广泛诟病,主要就在于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过甚,法官在裁判活动过程中往往受到地方党政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其丧失应有的独立地位。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在扎实推进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上下功夫,其次还应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有条件的实行法官高薪制,以最大限度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现代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复杂性和疑难性的特点,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单靠法官的智慧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面对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法官们往往会陷入有心无力的被动。为此,法官要善于假借专业人士的力量,做到兼听则明,在多元观点碰撞中形成自己独立的内心确信。专业知识的精细化成为知识发展的趋势,而社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愈加具有深度而却无法具备广度, 我们却不可能要求法官对于超出其一般知识范围之外的各个专门领域也都有深入研究。为此,为了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专业知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把握,从法庭之外寻求某些具备关涉案件事实专业知识的人参与到诉讼中去就成为一种必要和必然。正是仰赖着相关专业人员深入浅出的专业意见,才能大大提高事实认定者的认识能力,为法官提供一副“望远镜”,使其对那些仅凭自己的“双眼”而遥不可及的场域具有窥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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