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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指引:来自实践指导实践
[2016-04-04 09:24:02] 来源:  作者: 王平 纪丙学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且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有着重要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审查逮捕工作如何发挥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规范司法、预防冤假错案的作用,成为司法者必须面临的问题。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组织全国侦查监督系统精干力量,编写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以期对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办案发挥指导作用。通过研读,我们认为,该书主要有如下特点。

    其一,适应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当前,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一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对定罪更为严格,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基础性工作还没有根本性提高,导致处于诉讼中间环节的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二是互联网背景下,微博、微信等的迅速发展使民众成了“自媒体”,加之司法公开的要求,检察机关办案接受大众品评已是大势所趋。三是相继曝光的冤假错案,把司法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侦查和审判双重挤压的现状,捕与不捕成为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四是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时,如何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职,防止其为规避办案风险怠于职责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该书找寻到了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途径,就是依法、规范办案。只有依法、规范办案,才能把审判的压力传导给侦查,才能保证办案质量,才能经受住民众的评说,也才能在问题出现后分得清责任。

    其二,总结出保证审查逮捕工作质量的基本方法。针对逮捕功能的多重性、动态性、适用对象和条件的多样性,该书通过分析当前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出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些基本方法。这些基本方法符合审查逮捕的形势要求,符合审查逮捕的本质特点,紧紧围绕存在的问题,突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思路。

    一是以刑事一体化作为工作思想和方法指引。虽然逮捕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制度,但它与刑法的犯罪、刑罚这些实体问题同样有密切联系,所以不仅要“站在审查逮捕之内看逮捕”,更要“站在审查逮捕之外看逮捕”。由此,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引下,该书提出逮捕三要件的关系,即证据条件是逮捕的先决条件,刑罚条件是逮捕的基本条件,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关键条件。

    二是要符合审查逮捕司法属性。司法惯性使司法人员会自觉不自觉倾向于定罪思维,偏爱有罪证据,忽视无罪、罪轻证据。为此,该书提出,要综合运用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既要重视有罪、罪重证据,又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更要重视矛盾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司法官能够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到不同意见,取得兼听则明的效果”。这也是当前审查逮捕诉讼化结构改造的最终目的。

    三是针对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社会危险性列举了五种情形,但由于社会危险性的属性、特点,法律很难作出更具体、量化的规定。该书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总结提炼出了更细化的情形。这是司法规范化、精细化的重要体现。当然,这仍不可能预先列出所有情况,还需要司法人员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也许,这正是司法的魅力所在。

 四是面对情、理、法的冲突,提出利益平衡的方法。法律是社会关系调节器之一,且时常与情、理冲突,导致合法却不合情不合理或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现象出现。为此,该书提出利益平衡的方法,强调依法为底线、兼顾情与理,严格限制情理规则的适用。

    其三,抓住了证据这一司法办案的核心要素。冤假错案的发生,虽有多方原因,但大多还是证据出了问题。只有准确把握、妥善处理好证据问题,才能抓住审查逮捕的根本,才能把住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一关。为此,该书提出,审查逮捕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通篇贯穿证据裁判理念。运用刑事一体化方法审查逮捕三要件时,该书没有脱离证据作单纯的理论论述,而是紧紧围绕证据展开。论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先决条件时,强调运用刑事一体化游走于证据—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审查逮捕的基础。论述刑罚条件时,也指出离不开量刑证据。同样,在社会危险性条件上,也强调不能凭空下结论,必须有证据证明。在具体罪名指引中,更遵循着证据理念。

    强调证据审查方式的转变,由证据审查的口供中心主义模式向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这是对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刻反思,也是审查逮捕法治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转变证据审查的重点和模式,由依赖口供定案向依靠客观性证据定案,由重点审查口供向重点审查客观性证据转变。另一方面,书面阅卷审查办案是审查逮捕的基本方式,但具有一定局限性,不易发现证据中的问题。所以,该书强调要重视亲历性,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同时,在具体罪名的指引中,该书提出,要结合具体罪名中各类证据的特点把握好审查重点。对客观性证据,要审查其来源,来源必须依法有据。对主观性证据,要审查其获取时间,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互相印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断申诉、无理由拒不供述等反常现象。应该说,该书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些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强调证据合法性审查。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善于发现非法证据,敢于排除非法证据。根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不同,审查言词证据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中叙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有实质性差异以及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笔录不予采信。认真开展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针对审查逮捕的阶段性特点,该书认为,如果既不能确定非法取证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宜直接排除而应存疑,不作为逮捕依据,这是有别于审判阶段的。

    其四,具有较强的指导实务作用。实务性是该书区别于其他理论著作的一大特点,如该书所言,要确保“切实管用”。这正是一线办案检察官所殷切期望的,而该书也实现了这一目的。

    该书体例编写上没有追求大而全,而是选择了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最易出现问题的50个罪名。而且,认定这些罪名的证据要求、需注意的问题、社会危险性条件,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同时,针对不同罪名在实践中的新情况,与时俱进提出了相应意见。比如,贷款诈骗中的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问题,信用卡诈骗中创新型信用卡产品的性质界定问题等,都是难能可贵的。

    具体罪名撰写逻辑清晰。首先,遵循刑事一体化的方法从客观到主观,即从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罪过。其次,结合具体罪名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作了特别的提示。如对人身伤害类犯罪,提出要注意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综合判断致伤原因、认真审查关键证人证言,以及正确认定被害人的特异体质等。再次,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结合具体罪名作了正反两方面细化,对司法办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比如,对非法拘禁罪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书中列举了六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并同时列举了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五种情形。这些细化,是该书作者从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反过来又用来指导实践。

    正如该书开篇所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形势下,加强审查逮捕工作规范化、实现法治化现代化,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该书的编写、出版,将对审查逮捕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引作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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