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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2016-04-27 10:04:26]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玉明

 内容摘要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危害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2011年以来辽宁省兴城检察院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这一角度出发,分析此类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村级岗位责任制;巡查制度 

  自2011年以来,辽宁省兴城检察院共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1227,占立案总数的近1/3,涉案金额150多万元。这些案件主要涉及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个罪名,案值不大,但影响极其恶劣。 

  由于这些“村官”和农民劳动、生活在一起,所作所为被农民看在眼里,他们的职务犯罪行为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的稳定。“村官”职务犯罪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剖析此类犯罪的成因,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两大主要现象 

  (一)玩转公款,借机中饱私囊。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大量惠农资金流入农村,这无疑成了无良“村官”眼中的“唐僧肉”。特别在一些有着较多可支配集体资源的村庄,诱惑更大。一是侵吞村集体公款。侵吞的多是村中土地承包费、计划生育罚没款等集体款项,“村官”隐瞒集体收入、编造理由虚报开支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二是贪污、挪用国家下拨款物。“村官”贪污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款等,这些钱款多是百姓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甚至是百姓的救命钱,涉案金额在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还有的“村官”擅自挪用国家下拨用于村中公益建设的资金,用于赌博、炒股,其结果往往都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二)行贿受贿,屡现暗箱操作。一是“村官”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在乡村公路的铺设过程中、在村集体的公益项目建设上,收受他人的好处,不公开招投标,或进行虚假投标,使施工方顺利中标,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在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或违规处理、贱卖集体财物,自己从中谋取私利,对集体经济和村中环境都造成严重的破坏。 

   、“村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村务不公开,民主形同虚设。一是村中财务状况不公开不透明。村里土地出让金是多少,粮食直补款有多少,公益建设项目上级下拨了多少资金,“村官”不愿意公开,村民都无从知道。有的“村官”之间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账不分,白条坐收坐支,缺乏制约,这为“村官”中饱私囊打开了方便之门。二是“村官”不讲民主。村里的大小问题皆由“村官”随口一说,就一锤定音,对也是对,不对也是对,村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就会受到打击报复,“村官”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俨然土皇帝一个。三是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依然存在,只要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只要“村官”不太过分,村民一般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即使是村里几十万、几百万的损失,村民也不会挺身而出。就算是有仗义的村民去告状,如果告不赢,可能还会被刁难,如果“村官”不落实公开村务、公开账目,村民常常毫无办法。 

  (二)监管不到位,权力失控。一是上级机关对村级组织的监管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加之制度不严,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同时农村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规章制度不健全,再加上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农村的条件简陋、环境又艰苦,他们不愿意下去工作和检查,骨子里又认为村里的事都是小事,只要不出大乱子就行,疏于监管。二是公然纵容包庇。有些县、乡镇干部出于人情、利益的考虑,对“村官”违法违纪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现了问题甚至还说情包庇。一些村民反映多、意见大、长期久拖不决的违法违纪案件,往往都和县、乡镇领导干部的袒护有关。  

  (三)“村官”素质不高,心存侥幸。“村官”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他们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当初为了能当选,一些“村官”公然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采用请吃喝、送钱物的方法拉拢村民,有的还倚仗家族势力拉帮结伙,威胁恐吓,强迫选民投他的票。这些靠非法手段走上宝座的“村官”,其后也必然会变本加厉的捞回因贿选而花出去的钱财。他们又自认为自己本来就是农民,出了事,免了职还是农民,没有什么大的损失。有的触犯了法律还不以为然,即便是懂了点法,也对自己的贪污受贿行为心存侥幸。 

  (四)办案费时,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对于“村官”职务犯罪惩处手段十分有限,有的乡镇领导怕影响政绩,对此类行为只做内部的处理,给的处分不痛不痒,不足以让涉案“村官”警醒。村委会帐目混乱,办案费时,证据难定,此类案件调查的多,成案的少。即便能成案,由于证据难定、托关系、有领导说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村官”被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打击力度的捎弱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村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村官”职务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对于“村官”: 

   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村官自身素质。“村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由于思想不纯,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对“村官”要定期进行培训,注重文化素质的提高,更要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洁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法律观念,使其认识到自己的权力、义务及责任,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实事。 

  二是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要建立村级岗位责任制,明确“村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要广泛听取群众的反馈意见,推行村务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降低村官罢免的门槛,一旦发现“村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由村民会议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罢免。 

  三是重视预防机制。对“村官”职务犯罪现象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现苗头及时制止,经常对“村官”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明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从而不敢打村里财务的歪主意。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查处职务犯罪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依法遏制犯罪、震慑犯罪,在打击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村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 

  四是加大对腐败村官的打击和惩处力度。政府、公安和检察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委会工作进行巡查,接受百姓的控告申诉,要加大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姑息,大造声势,形成威慑力,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 

  目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动摇了民心。所以,惩治“村官”职务犯罪亟待提速,各职能部门要通力配合,制定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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